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967号原告深圳前海和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娇,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城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潇湘南路一段368号中盈广场D、E座118、119-2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前海和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城外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前海和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和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和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前海和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