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4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越湖滨河名邸45幢101室。
经营者:邓居程。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南花苑1幢101室。
经营者:陈少南。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城区阿海超市店、苏州工业园区柏亿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1月19日,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由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