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147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淼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119号星光映景16层K591号。
法定代表人:吴绵福。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淼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