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756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郑氏眼镜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金三角秋瑾路6-7号。
投资人:郑兵亮。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福全郑氏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