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10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爱的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社区大王山工业一路2号五层505。
法定代表人:方洁红。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爱的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84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