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175号罪犯程祝福,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8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祝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程祝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祝福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201分,表扬2次:2019年6月20日获得表扬,2019年11月18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1分。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祝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祝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