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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共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25刑初881号
案件名称孙共勤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共勤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5刑初88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共勤,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河南省商丘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2日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陈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二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共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共勤及其辩护人陈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2日,李洪强与被告人孙共勤合伙成立山东大度酒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2018年7月15日,李洪强、孙共勤等人在明知“度之度”商标使用权被郑州黛莱福酒业有限公司提前解除使用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以山东大度酒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的名义委托王渊富的安徽亳州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度之度”商标的白酒。

被告人孙共勤将1420箱“度之度”白酒以每箱150元的价格交由权洪运负责销售。

权洪运将1420箱“度之度”白酒以每箱200元的价格销售。

2018年9月10日,虞城县公安局依法将安徽亳州老井坊酒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的1380箱“度之度”白酒扣押。

另查明,孙共勤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59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共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郑州黛莱福公司、山东大度酒业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等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起诉状、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孙共勤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共勤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孙共勤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对其适用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孙共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共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36597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的“度之度”白酒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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