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4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溪区岳化和一名烟名酒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镇岳化大道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03MA4LJQW44R。
经营者:张立香。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溪区岳化和一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