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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志远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2320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志远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志远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32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志远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金星中路383号西京公寓三期商业广场1层1057号。

经营者:陈善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志远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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