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1231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桃源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大桥南路178-186号。
经营者:胡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桃源超市(经营者:胡水生)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