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9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茗菲,广东昀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恒一华光通讯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4F。
经营者:刘付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恒一华光通讯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