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4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溪县丽驰卫浴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城关镇前进小区22号17、18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2YLL8K8M。
经营者:杨晨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尤溪县丽驰卫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定于2020年3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2020年1月8日,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签收了本院寄送的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
2020年3月4日,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