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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素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刑初209号
案件名称高素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素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素义,女,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

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渭武,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素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震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素义及其辩护人张渭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高素义为谋取利润,在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39号金丰大厦3楼320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

2019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高素义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819个(条)。

经审查,被告人高素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的金额为4970元,缴获的涉案皮具货值金额为202040元。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涉案皮具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素义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高素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高素义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素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张渭武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高素义有如下从宽处理的情节:1.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主动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悔罪、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素义六个月以下拘役。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0月起,被告人高素义承租广州市越秀区站西路39号金丰大厦3楼320房销售假冒多个品牌的皮具。

2019年10月13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上述地点将高素义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假冒GUCCI、CHANEL、YSL、DIOR、HERMES、GOYARD、LV注册商标的皮具共819个(条)。

经审查,被告人高素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具的金额人民币4970元,经统计缴获的涉案假冒品牌皮具价值202040元。

截止至2019年10月13日,涉案GUCCI、CHANEL、YSL、DIOR、HERMES、GOYARD、LV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含皮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其中有假冒GUCCI、CHANEL、YSL、DIOR、HERMES、GOYARD、LV品牌等的皮具(照片),作案工具的手机(照片),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内容的微信账号资料及聊天记录,送货单,被侵权产品相关材料(包括侵权投诉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及价格参考、真假图片对比),广州市大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高素义人口信息查询表,报案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胡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高素义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高素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高素义被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对高素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高素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素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GUCCI、CHANEL、YSL、DIOR、HERMES、GOYARD、LV的皮具共819个(条)及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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