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1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茶陵县腰陂镇东山送明超市,住所地茶陵县腰陂镇东山村第十三组。
经营者:谭送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腰陂镇东山送明超市(经营者:谭送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