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243号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C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庆县振兴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滇红生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峰。
被告:上海品亮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T3517号。
投资人:许雅芳,女,1979年11月25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庆县振兴茶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品亮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