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2知民初25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汉族,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凤凰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体育路48号学堂冲二村16栋B-17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欢。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凤凰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