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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巨龙电动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1590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巨龙电动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巨龙电动车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9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巨龙电动车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73号7区1-2号,经营者:翟庆理。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巨龙电动车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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