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明视眼镜青年路店,经营场所中牟县青年路民政局家属院楼下。
经营者:卢兵帅。
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牟县明视眼镜青年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知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中牟县明视眼镜青年路店的起诉;
中牟县明视眼镜青年路店同意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知民初6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