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411执2342号移送执行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徐必波,男,汉族,1984年6月6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徐巧波,男,汉族,1986年7月24日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远安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徐必波、徐巧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1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书:徐必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徐巧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徐必波、徐巧波销售侵权商品所得1967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涉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及68276粒电池予以没收。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罚金和赃款,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个人财产,至今未实际履行义务。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以下查询、控制措施: 项 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和银行存款较少。
已扣划被执行人徐必波1536.64元。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信息。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徐必波名下无车辆。
已查封被执行人徐巧波名下牌照为苏D809Q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9年9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但该车辆现下落不明。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
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敏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0411刑初7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