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55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蓝鲸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综合市场12幢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EC8R20。
经营者:马红伟,男,汉族,1976年月2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蓝鲸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