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8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夏钢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新华办公用品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133号。
经营者:马运静,女,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新华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