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402刑初61号 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雪朋,男,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上海鹏旭轴承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清市。
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二部刑诉〔202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雪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宓静叶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雪朋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雪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FAG、INA、SKF的轴承,仍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轴承市场上采购后,向吴某销售,销售金额共计约2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雪朋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吴某、胡某的证言及吴某的辨认笔录、吴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上海鹏旭轴承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供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授权委托书、FAG和INA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授权书、SKF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雪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约2000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雪朋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雪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雪朋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雪朋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雪朋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李雪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雪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李雪朋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雪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没收;
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办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