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34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冬梅,女,1979年12月09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