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83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常波,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身份证号码:370************513。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应预缴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常波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