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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402民初4834号
案件名称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高常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4834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婉,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高常波,男,199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身份证号码:370************513。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应预缴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高常波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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