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24执140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
被执行人灌南县北陈集镇朱则飞百货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5L,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北陈集街div>法定代表人:朱则飞。
被执行人朱则飞,男,汉族、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8********,住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灌南县北陈集镇朱某百货商店、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原告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有无,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