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8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授权代表WONGMUNKIT(HUANGWENJIE),董事。
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西19巷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桥,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桥,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215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支付案款6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810元、执行费8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银行存款,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予以划扣61398.87元、对被执行人李国桥工商银行广州花都支行予以划扣60533.31元,上述案款在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7810元、执行费8400元后,剩余案款95722.18元由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受偿。
截至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国桥名下有位于湖南省祁阳县城六合岭社区乐活美域商业会所A栋5层503室不动产,本院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知悉并同意暂不处置。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无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李国桥名下有车牌为粤H×××××、粤P×××××的机动车登记情况,本院委托查封,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与粤H×××××车辆权属不一致,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国桥名下车牌为粤P×××××的机动车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3月7日传唤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20年3月13日,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尚应支付案款504277.82元及利息。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广州慕欧皮具有限公司、李国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83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