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4民初363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怀远县唐集凡民移动手机商城,经,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常坟镇营者:陈凡民。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唐集凡民移动手机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