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43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鑫盛达建材销售处,经营者张和平,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万商城B4区(第18、19号“和平建材”店铺)被告:深圳市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杨小飞,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鑫盛达建材销售处、深圳市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