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289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依源服饰商行,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兴市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900604049148。
经营者:谢玲,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依源服饰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对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