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260号1幢1层。
负责人:林月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宝岛通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宝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2131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宝岛通州分公司上诉称: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江西宝岛通州分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区域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江西宝岛通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