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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春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048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春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春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4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富,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春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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