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2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睛悦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街道九龙社区淮舜北路前进商场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Y。
经营者:许玲,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睛悦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南市睛悦眼镜店达成和解,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