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7民初1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月英,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吴月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策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尹雪茗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盛华铭书记员张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