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知民初46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现住山西省临汾市. 被告:准格尔旗李亚才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李亚才。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准格尔旗李亚才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