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8250号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卓一越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泰元下田福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唐昆。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卓一越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