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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易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3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易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易县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3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县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开元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O4J。

经营者:官来亨。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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