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32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登政工艺礼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卫生院西首)。
经营者陈明峰,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林北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瑞安市登政工艺礼品厂(以下简称登政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雨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登政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杨雨峰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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