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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雨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732号
案件名称杨雨峰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雨峰;瑞安市登政工艺礼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732号原告:杨雨峰,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登政工艺礼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北村(卫生院西首)。

经营者陈明峰,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林北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雨峰与被告瑞安市登政工艺礼品厂(以下简称登政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雨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登政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杨雨峰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雨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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