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1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66号。
经营者:刘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