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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知民初111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6知民初111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恒祥北大街66号。

经营者:刘芳。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飘玛服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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