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555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12#24层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领沛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麓枫和苑11栋122号。
经营者:黄保祥。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领沛食品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由于公共交通不便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的实施,案件无法正常开庭审理。
本院认为,基于目前我省的特殊情况,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妥善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翰旻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烨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