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9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纱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刚,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