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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王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190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王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王小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190号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纱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刚,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0元,由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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