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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星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台江区星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星明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5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星明眼镜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189号启富花园4#楼一层09店面-A。

投资人:王星舒。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星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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