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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石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5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石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石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488号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006。

法定代表人:孙何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村前大街62号之二102。

法定代表人:马石金。

被告:马石金,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静熙工艺品有限公司、马石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何方珠宝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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