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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唐自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唐自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唐自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5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自煇,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自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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