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7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斌,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以海,男,55岁,1964年4月13日,地址:。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以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属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