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8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姜楼店,营业场所: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解陈路与G220交口。
经营者:刘彬,业主。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新合作超市有限公司姜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