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北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蛟河市新北斗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吉02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北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蛟河市新北斗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蛟河市北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蛟河市新北斗通讯器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初45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蛟河市北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经营者:宋云锋,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中华胡同2-1-11号。

被告:蛟河市新北斗通讯器材商店。

经营者:宋云锋,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中华胡同2-1-11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北斗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蛟河市新北斗通讯器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