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81号原告:吴方平,男,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
被告:霸州市康仙庄盛宇五金冲压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石城二村。
负责人:王国栓,该厂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章,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方平与被告霸州市康仙庄盛宇五金冲压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吴方平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方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方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