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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桥西区畅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31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桥西区畅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桥西区畅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3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畅购超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海棠巷4号。

经营者田永国。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畅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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