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31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畅购超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西岗头村海棠巷4号。
经营者田永国。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畅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