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3民初49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龙,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盛华,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湾区红卫川卤人家二零店。
经营场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凯盛商城一街区。
经营者:王霞。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湾区红卫川卤人家二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经委派诉中调解,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