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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洪卫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724号
案件名称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洪卫清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洪卫清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24号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

法定代表人:王术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晨帆,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西,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卫清,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卫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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