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724号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毛家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
法定代表人:王术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晨帆,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向西,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洪卫清,女,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卫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